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可以在鄂尔多斯市商务局网站(http://swj.dymszs.com/)查阅,也可到市商务局办公室(市党政大楼B座801室)索取。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鄂尔多斯市商务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具体信息范围可参见鄂尔多斯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标题、日期、发布机构、索引号、文号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发布单位、公开日期、生成日期以及索引号、公开方式等项目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公共查阅窗口公开两种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swj.dymszs.com,公共查阅地点:鄂尔多斯市党政大楼B座801室。其余网上未公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2.鄂尔多斯市商务局官方网站,访问地址(http://swj.dymszs.com/)
3.政务新媒体:“鄂尔多斯市商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号:ordossw)
4.其他形式: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杂志、报刊等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公开时间为信息产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机构为鄂尔多斯市商务局办公室,地址:市党政大楼B座801室,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工作日);咨询电话:0477-8588180,传真:0477-8588190,邮箱:ordosswj@163.com(仅作为咨询使用)。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填写《鄂尔多斯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点击鄂尔多斯市商务之窗网站“政务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子栏在线填写。
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从市商务局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填写《依公开申请表》,在线填写、提交申请表。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市商务局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显要位置注明“市商务局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三)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书面《申请表》除从鄂尔多斯市商务之窗网站下载打印外,也可在受理地点领取。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但是第三方同意公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投诉和举报,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