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三章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访问地址(http://sthjj.dymszs.com/sy_6542/)
2.政务新媒体:“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微信号:eedshbj)
3.其他形式: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公开时限
根据《条例》要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受理机构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生态环境局大楼707办公室
工作时间:9:00—12:0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7-5111796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生态环境局大楼707办公室
邮政编码:0170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渠道提交
请登录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生态环境局大楼703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网上提交申请可直接在线填写、提交。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生态环境局大楼707办公室
工作时间:9:00—12:0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7-5111796
互联网联系方式:eedsssthjjbgs@163.com(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本指南“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示提出申请。)
四、监督与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