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要求,我局开展了名录更新工作。经研究确定《2023年鄂尔多斯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共计380家,其中大气环境267家,水环境122家,地下水2家,土壤污染监管80家,环境风险监控139家。
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是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新加入的监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障监测设备运行,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环境风险监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