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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       创建时间 : 2023-02-10 15:42
         鄂环发〔2023〕4号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东胜区北郊水质

        净化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北郊水质净化厂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及有关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94)《关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北郊水质净化厂变更中水排放方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鄂环东审字〔2023〕1号)法律法规及文件,并结合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规定及入河排污口政策调整趋势,经研究决定2025年1月1日前许可该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事项如下: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及排方式

        东胜区北郊污水处理厂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设计处理能力60000立方米/天,二期工程设计处理能力为40000立方米/天,主要污水来源为东胜城区生活污水。目前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四类标准(总氮浓度13mg/L)。基于流域水生态环境目标基本可控和现阶段区域污水资源利用条件和途径不完善的情况下,基本同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北郊水质净化厂位于哈什拉川支流碾盘梁沟左岸设置入河排污口地理坐标为东经110°1′0.92″北纬39°50′44.66″,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

        二、入河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控制要求

        综合考虑东胜区发展实际及再生水利用相关要求,按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北郊水质净化厂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中水质水量数据,结合东胜区北郊水质净化厂2021—2022年中水水质监测数据,核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北郊水质净化厂排污口外排入河的水量应不超过663.94万m3/a外排水质需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总氮浓度≤13mg/L)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入河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199.18/年、9.96吨/年。

        三、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与运行管理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有关要求,落实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相关要求,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设立入河排污口采样平台,参照《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设立入河排污口标志牌。同时入河排污口要完善采样监测等辅助设施建设。在入河排污口处安装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水质、水量监测设备和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设备联网

        东胜区北郊水质净化厂应制定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监控方案,并报送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入河排污口使用管理台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入河排污口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每10日前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局、旗区分局)报送上入河排污口使用情况和监测报表接受我局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定期对北郊污水处理厂进行检、维护,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放,同时还应完善东胜区雨污分流及有关污水收集管网建设。

        结合市旗两级党委、政府有关中水回用规划,从区域节水与污染控制方面,东胜区北郊水质净化厂积极主动落实尾水资源再利用途径,进一步削减主要污染物入河量减轻对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

        五、水污染风险防控要

        进一步完善突发水污染风险防控体系与应急处置预案,强化非正常故状况下废污水应急处置措施,确保非正常和事故状况下废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哈什拉川

        六、其他要求

        (一)东胜区北郊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投入试运行3个月后应按照有关规定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二)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分别负责该入河排污口的日常执法检查和属地日常监管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10日内将《报告》及许可文件分送上述有关单位,按照规定接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规定的排放标准,如发现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浓度及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本决定书许可的,排污口对流域考核断面、功能区水质和重要引水设施产生重大影响的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及污水性质等发生改变情形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329        

         

        抄送: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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