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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专题>鄂尔多斯市工业园“区域评估”公示>按事项查看>环境影响评价
        关于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规划环评审查结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4 15:41:00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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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规划环评审查情况

          《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总体规划(2017-2030)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7年由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出具了审查意见(内环字〔2017〕120号)。下一步待优化整合后开发区“四至范围”正式公告后,对园区规划环评进行修编。

          二、园区内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按照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各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评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仍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告并接受公众监督。

          联系人:刘海龙

          联系电话:0477-852354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3日

        转载声明:转载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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