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准确掌握全局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状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各基层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落实以人为本、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建立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分析研判制度,是加强新时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具体内容。
第四条 开展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分析研判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加强机关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要论述,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政治引领、理顺情绪、化解矛盾、解疑释惑的作用,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当好“三个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的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五条 开展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分析研判的主要任务是:深入了解全局基层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进一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准确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化解各种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切实关心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为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调动全局党员干部积极性、增强机关凝聚力、建设和谐机关、完成全局中心工作提供有力思想保证。
第六条 开展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分析研判工作,要坚持统筹全局与关注个人相结合,坚持思政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坚持显性分析与隐性研判相结合,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关心个人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第七条 要将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分析研判作为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应当报告的事项,避免迟报、误报,坚决杜绝漏报、瞒报。
第八条 开展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分析研判要认真做好保密工作,凡涉及政治秘密和工作秘密及其他涉及党员干部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要严格限制知悉范围。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市局党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扛起主体责任,把开展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分析研判工作作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抓手,经常性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内政策法规,从根本上规范党员干部思想认识和政治行为;党组书记要严格落实好“一岗双责”政治责任,从源头上管控好本单位党员干部思想政治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格杜绝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意识出现不良化、变异化现象。
第十条 局党组班子成员要认真结合自身职能职责,把开展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分析研判工作和构建分管领域廉政防控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定期听取分管科室、分管领域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汇报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经常性督查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思想政治违规违法行为,认真抓好分管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廉洁教育和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要切实发挥党建主体责任,定期分析本支部党员干部思想状况,适时开展思想政治研判工作;一般情况下,要每年召开一次分析会,全面分析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各党支部书记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旗帜鲜明的开展好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分析研判工作,严格执行“早提醒、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的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全局党员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如实上报个人思想政治动态,严格杜绝瞒报谎报等不法行为。
第十三条 对于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局部热点、重点问题和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专项工作,各党支部应随时组织党员干部开展思想政治分析研判工作,进行专题分析研究。
第四章 方法措施
第十四条 各党支部要通过日常沟通、座谈交流、群众调研、谈心谈话、发放调查问卷、利用机关局域网开展网上调查等多种形式,及时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员干部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特别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的情况;
(二)党员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
(三)党员干部在意识形态领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的思想状态、行动表现及意见建议等情况;
(四)党员干部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重大社会性事件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反映情况;
(五)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精神状态等情况;
(六)党员干部对本单位、本部门中心工作和重要任务的意见和建议;
(七)党员干部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和诉求;
(八)党员干部其他需要了解掌握或解决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分析研判的主要方法:
(一)主动自查。各党支部要通过党员大会、专题学习、主题党日、参观践学等方式,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干部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刻理解“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开展思想政治状况自查,鼓励党员干部主动并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工作、学习、家庭、生活、思想等情况。
(二)常态排查。各党支部要把关心关注党员干部思想状况作为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工作,通过会议座谈、谈心谈话、入户家访、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结合“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固定动作,围绕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状况开展常态化分析工作,真实了解党员干部思想动态,及时掌握队伍思想状况,排查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及时发现问题。
(三)部门督查。机关纪委要紧密结合集中治理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交易化问题和整治“四风”“四官”问题做好部门内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分析研判监督检查工作;把查处违纪情况、群众举报情况、来信来访情况、巡察整改情况等作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分析工作的重点研判内容,适时对各党支部思想政治分析研判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查实的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和政治行为存在违规违法违纪的、存在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交易化严重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分析研判的工作步骤:
(一)信息收集。坚持“真实、准确、可靠”的原则,利用QQ、微信等信息手段做好日常收集,采取召开座谈调研、开展谈心谈话、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定期收集。信息收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信息分析。定期分析党员干部思想状况,甄别、筛选、收集、汇总信息,全面分析党员干部思想状况,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工作措施,制定改进方案。对热点、重点问题和局党组布置的专项工作,应随时进行专题分析研究;对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和突发事件,要按照有关要求报告并及时处理;对党员干部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对个别党员干部的思想问题,应及时做好教育引导工作,防止引发其他问题。
(三)报告反馈。各党支部要每年报告本支部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做到重要情况严格报告、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常态情况按时报告。
召开分析会后,要及时将全体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
(四)线索处置。要结合考核考察、调研检查、政治家访、受理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并依规依纪处置。
问题线索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获取:一是在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二是在群众来访电话、信函、网络举报中发现的党员干部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三是在上级部门、纪委机关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等交办的案件线索中,发现的党员干部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各党支部书记是案件线索发现、首次研判、首次上报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格式化的收集,为案件线索的进一步研判和排查提供原始的信息和依据,防止线索残缺和灭失。
机关纪委要牵头组织实施初查,经过初查的案件线索,如在机关纪委处置权限内,则由机关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审批;如情节较为严重,影响较为恶劣,由机关纪委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局党组审签后,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党支部要充分发挥好与工青团妇等群团组织的协调作用,紧紧围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基本要求,密切结合精神文明建设、关爱妇女儿童工作、加强青年理论学习等工作。对调查分析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要加强教育、引导,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解决。
第十八条 对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分析研判工作不重视、推进不力、敷衍了事或者不实事求是,以及做表面文章、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一经查实要予以严肃追责问责;对分析研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或者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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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分析和廉政纪律情况将纳入年终考核考评范围,并作为干部提拔晋级、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中共鄂尔多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负责解释。